股骨颈骨折致肺动脉栓塞猝死的法医学鉴定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ukai975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单纯股骨颈骨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比较常见,大多数伤者经医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多能治愈出院,但实践中亦有少数伤者在医院救治后突发肺动脉栓塞猝死的个例.肺动脉栓塞常常发病急骤,无明显征兆,临床抢救中往往很难发现,伤者多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回家途中死亡,常引起医患纠纷或因死亡原因不明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难以处理.现将笔者在日常法医检案实践中遇到的案例进行分析,报道如下.
其他文献
腹部刺伤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比较常见,主要包括腹腔实质性器官、空腔器官损伤,泌尿系统损伤,大血管损伤等;腹部损伤可以直接致命或者危及生命的并发症,损伤类型复杂,在损伤程度鉴定时既要重视原始损伤,也要重视损伤所致并发症与后遗症.笔者在鉴定实践中见一例腹部刺伤致肝挫伤、膈肌破裂伤,该例损伤程度仅据腹壁穿透创评定为轻伤二级;在此讨论以期对同类损伤程度鉴定能够科学、客观、公正.
本案死者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局限,够不成死亡原因。病理组织学检验见上腔静脉开口处内膜部分表浅撕裂,并出血累及窦房结,存在心源性碎死的病理基础。双肺肺出血、水肿,肝脏及肾脏淤血符合心源性碎死的病理改变,结合案情调查死者俯卧倒地,说明死者应系胸部外伤致上腔静脉开口处内膜部分表浅撕裂、出血累及窦房结引起心律失常而死亡。其发生机理为钝性暴力直接作用胸部,使之发生骤然减速,对上腔静脉壁产生一定的应力,既有沿上
本案为腰部外伤致硬脊膜破裂,未进行手术治疗,癒后好,无任何后遗症状,按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属于轻伤二级还是轻微伤,不同的鉴定人有不同的意见。
食管损伤,尤其是穿孔破裂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过程中并不多见,本文对4例食管损伤案例进行回顾分析,并探讨食管损伤的特点,现报道如下.
椎体位于椎骨前方,多呈矮圆柱形,承受着该椎体以上头部及躯干的重量。在各种损伤中,椎体(尤其是胸椎、腰椎)可能遭受来自矢状轴的屈曲暴力以及来自纵轴的垂直暴力,易导致椎体压缩性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后者多为椎体爆裂性骨折)。两院三部2016年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涉及脊柱损伤条款有8条,最高可达6级伤残,涉及椎体压缩性骨折、粉碎性骨折
标准还是释义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遇到撕脱性骨折时,会遇到很多争议。与砍刺痕或者碎片骨折不同,撕脱性骨折是从肌肉或者肌健韧带附着处断裂的,实际上等同于相应的肌肉或者肌键韧带断裂,因此,与骨碎片相连的肌肉或者肌健韧带连接的器官必然出现功能障碍。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标准》和两部释义中规定分别做出进一步的规范或者是解释。
案例中被鉴定人万某2013年5月27日受到损伤,致右侧小腿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经多次住院手术治疗,骨折畸形愈合后再行右胫骨延长术。根据相关文献记载,骨延长因肌肉、韧带需适应新的长度引起膝关节伸直受限、小腿胫前肌群之间张力差的逐渐增大引起的足不能背屈,主要血管神经牵拉伤致血循环障碍、足趾麻木、感觉异常等,在原有损伤的基础上,结合临床复查,被鉴定人骨延长术后右胫骨骨质不规整且走行迂曲,骨小梁结构紊乱,
对于腰椎滑脱后出现双下肢无力行走不能的损伤因果关系鉴定,需要全面分析患者损伤、手术、年龄及基础疾病情况,以及可能导致双下肢无力的原因、机制,综合分析疾病发生发展的过程,然后根据损伤参与度相关理论,正确评判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关系。
医方在针对患方的诊疗过程中,未完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风险回避义务,存在术前告知不全面;手术指证把握不严、手术时机把握不当;违规扩大椎间融合手术;手术操作不慎,且盲目操作,误伤马尾神经;马尾神经损伤后的处理不当等医疗过错行为。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医疗过错并非患方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经全面分析,综合评价,认为,医疗过错与患方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为主
外伤所致眶壁骨折合并眼球内陷是法医学鉴定中常见且比较复杂的内容,必须全面细致检查损伤的部位、损伤形态、确定损伤性质、成伤机制,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结合影像学检查综合分析,从而对骨折类型进行评定,保证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准确性。法医鉴定人员在法医日常的检案工作中,更应本着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为刑事诉讼提供强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