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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三年在云南迪庆州的项目实施经验,分析了参与式管理与共管途径之间的区别。文章认为,参与式途径更注重受益群体的参与而相对忽略了其他关键相关群体的参与。通过各群体在共管协议起草过程中的参与,共管途径不仅能使所有利益相关群体更平等地参与,还能使各利益群体在共管协议施行过程中的角色更明确,参与式途径仍然是有效的共管过程的基本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