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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索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税收征管方式要相应调整。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税收监管是以发票、物流为主要监管对象,实行以发票控税的模式。电子商务发展,特别是无形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发展,使得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一体化趋势明显,税务部门的监管应该从流转环节的监管转向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管。实际上,不管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如何发展,交易的主要目的都是获得收入,所以资金流动和资金数量比物流和发票更应该受到重视。
随着现代支付方式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发展,税务部门监控“资金流”更为便利。税务部门应该在立法规范交易支付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以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依托的“资金流”税收征管模式。通过监控资金流动取代监控发票流动,更接近于交易的实质,也能节省发票管理费用,信息监控资料也更容易查询保存。
4.加强税收总体风险的预测控制
税收管理信息化发展和“两级”税务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得国家税务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积累了海量的数据。当前税务部门实行简政放权,税务管理从事前管理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管理。因纳税人对税法理解偏差、政策了解不够、纳税人存在的侥幸心理等因素导致的税收流失风险仍然存在。电子化申报纳税需要税收征管系统与外部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通互联、信息共享。如果信息交换系统运行不畅,不能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也会产生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信息不对称,税收流失风险依然存在。因此,在税收管理信息化条件下,税务部门对于税收风险的管理比传统模式下更为重要。
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以分类分级为原则,对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企业等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建立“一户式”纳税人税收管理和信用系统,该系统一方面可以利用纳税人自身的信息给纳税人风险提示,便于纳税人实现自我纳税风险管理,减少纳税风险。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还可以实现自动筛选重点风险事项,实行税源动态监控和精细化管理,自动形成重点税源对象的税收风险提示。对于经过风险提示仍然存在税收风险的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则重点实行税收稽查,提高税收稽查的效率。
利用税收数据进行数据深入挖掘,实现对税收收入风险预测与监控。除针对纳税人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税收流失风险外,两级税务部门还应该利用其掌握的覆盖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统计等诸多数据资源进行深度数据分析挖掘。税务部门可以按照行业、税种、税目、时間获得多维税收信息,了解分析对比各个行业、各地区税收收入变化情况。通过建立税收税源及经济总量、税收收入结构与产业结构变化的关系模型,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变化趋势、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地区经济特点,分析预测每一种税源的变化,对税收收入进行预测预警。通过税收系统与工商部门、政府其他部门的信息联系,实现对被忽视的小税种的征收征管的监控,以及对长期居住在我国的外籍人员的税收监控,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实现税收公平和税收收入增长目标。
这种税源管理方式变化已经给税收信息系统运行较好的地区带来了真实的税收收入。例如,北京市地税系统,通过税收信息系统管理,大大提高了契税等小税种的征收增长率。通过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对长期没有纳税的外籍人士进行税收约谈,提高对外籍人士的税收征收。
(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与之相对应产生的纳税地点的确定困难、税源流动性增加等现实问题,对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和国际间税收协调也提出要求。
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源具有流动性特点,税源管理需要各地共同监管,才能防止税源流失。税源跨国界的流动性以及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也必须发挥中央层级的税收管理力量,建立电子商务跨国纳税的税收协议条款,加强国际间商务信息情报交流,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分配制度,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
电子商务征税税源流动性的存在,需要中央和地方税务部门实现税收利益的协调。税收信息丰富程度增加,税收信息系统的协调需要发挥中央层级政府的力量。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相应对税收信息系统要求的提升,对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体制安排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中央和地方层级的税收权配置、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都需要重新考虑。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税收征管方式要相应调整。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税收监管是以发票、物流为主要监管对象,实行以发票控税的模式。电子商务发展,特别是无形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发展,使得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一体化趋势明显,税务部门的监管应该从流转环节的监管转向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管。实际上,不管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如何发展,交易的主要目的都是获得收入,所以资金流动和资金数量比物流和发票更应该受到重视。
随着现代支付方式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发展,税务部门监控“资金流”更为便利。税务部门应该在立法规范交易支付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以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依托的“资金流”税收征管模式。通过监控资金流动取代监控发票流动,更接近于交易的实质,也能节省发票管理费用,信息监控资料也更容易查询保存。
4.加强税收总体风险的预测控制
税收管理信息化发展和“两级”税务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得国家税务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积累了海量的数据。当前税务部门实行简政放权,税务管理从事前管理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管理。因纳税人对税法理解偏差、政策了解不够、纳税人存在的侥幸心理等因素导致的税收流失风险仍然存在。电子化申报纳税需要税收征管系统与外部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通互联、信息共享。如果信息交换系统运行不畅,不能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也会产生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信息不对称,税收流失风险依然存在。因此,在税收管理信息化条件下,税务部门对于税收风险的管理比传统模式下更为重要。
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以分类分级为原则,对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企业等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建立“一户式”纳税人税收管理和信用系统,该系统一方面可以利用纳税人自身的信息给纳税人风险提示,便于纳税人实现自我纳税风险管理,减少纳税风险。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还可以实现自动筛选重点风险事项,实行税源动态监控和精细化管理,自动形成重点税源对象的税收风险提示。对于经过风险提示仍然存在税收风险的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则重点实行税收稽查,提高税收稽查的效率。
利用税收数据进行数据深入挖掘,实现对税收收入风险预测与监控。除针对纳税人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税收流失风险外,两级税务部门还应该利用其掌握的覆盖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统计等诸多数据资源进行深度数据分析挖掘。税务部门可以按照行业、税种、税目、时間获得多维税收信息,了解分析对比各个行业、各地区税收收入变化情况。通过建立税收税源及经济总量、税收收入结构与产业结构变化的关系模型,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变化趋势、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地区经济特点,分析预测每一种税源的变化,对税收收入进行预测预警。通过税收系统与工商部门、政府其他部门的信息联系,实现对被忽视的小税种的征收征管的监控,以及对长期居住在我国的外籍人员的税收监控,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实现税收公平和税收收入增长目标。
这种税源管理方式变化已经给税收信息系统运行较好的地区带来了真实的税收收入。例如,北京市地税系统,通过税收信息系统管理,大大提高了契税等小税种的征收增长率。通过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对长期没有纳税的外籍人士进行税收约谈,提高对外籍人士的税收征收。
(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与之相对应产生的纳税地点的确定困难、税源流动性增加等现实问题,对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和国际间税收协调也提出要求。
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源具有流动性特点,税源管理需要各地共同监管,才能防止税源流失。税源跨国界的流动性以及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也必须发挥中央层级的税收管理力量,建立电子商务跨国纳税的税收协议条款,加强国际间商务信息情报交流,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分配制度,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
电子商务征税税源流动性的存在,需要中央和地方税务部门实现税收利益的协调。税收信息丰富程度增加,税收信息系统的协调需要发挥中央层级政府的力量。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相应对税收信息系统要求的提升,对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体制安排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中央和地方层级的税收权配置、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都需要重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