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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的词根“恐怖”最早出现在法国,恐怖一词是指雅各宾派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一种统治手段。非国家的恐怖主义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也逐渐发展起来。非国家的恐怖主义通过采取暗杀、劫持航空器等方式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2001年美国发生的“9.11”事件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恐怖袭击。在恐怖主义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我国亦深受其害。我国目前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来自于国际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及极端宗教势力,此“三股势力”实施了杀人、纵火、爆炸等一系列恐怖活动,严重侵害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面对频发的恐怖袭击事件,我国立法者逐步加快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步伐。我国立法机关自颁布1997年刑法典以来,先后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八》,现正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反恐法(草案)》,逐步完善我国的反恐法律体系,为防控恐怖主义犯罪提供法律依据。我国虽在遏制恐怖主义犯罪日益猖獗的势头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国在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存不足,完善刑法立法和弥补刑事司法中的缺憾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础在于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笔者先通过对国际性组织、区域性组织及主要代表性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内涵的界定现状进行描述和评析,再从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对象、手段、主体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实现对恐怖主义犯罪内涵的解构与重构。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针对特定目标的不特定对象,采取不限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足以在社会制造恐怖气氛、引起较大社会恐慌,从而强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宗教、政治或者其他社会目的的行为。笔者通过梳理我国反恐刑法的立法演进过程,对现行刑法规制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进行分析与反思后认为,我国刑法在规制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存在立法系统性和体系性不够、基础概念界定仍存不足、罪名设置仍存缺漏、刑罚配置仍不完备等方面的问题;随着我国反恐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反恐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犯罪认定不一、量刑过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范围过窄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双重进路弥补刑法规制恐怖主义犯罪的不足。在刑法立法方面,应通过完善反恐法律体系、明确界定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构建全面科学的刑事制裁体系进行完善;在刑事司法方面,应通过保障刑事司法的统一与协调、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弥补反恐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我们应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刑法规制恐怖主义犯罪的功能,明确刑法的保障法、后置法地位,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注重保障人权。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和打击应具备多样性思路,综合运用政治手段、经济手段与刑事惩罚手段实现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