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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在城乡结合部一大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他们作为一个整体难以融入城市文明,难以享受到城市扩张带来的利益。他们的许多权益由于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缺陷,而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
失地农民成为所有农民中的最弱势群体,保护好失地农民的权益对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地方政府,存在着与失地农民争利,损害失地农民权益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更有着承担保护失地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持续健康发展的职责。
本研究以山东省济宁市的实际情况和做法为实例,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法,对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城乡结合部由于其位置的原因在城市化进程中,成为最易产生大规模失地农民的地域。政府为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自身的政绩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产生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后果。征地过程中各级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农民公平参与的权益以及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土地补偿费虽然符合当前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但是由于没有体现土地随着社会发展其自身价值的变化过程以及农业生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农民在失地过程中的土地财产收益权也受到一定侵害。而且有些地方的征地补偿款在分配中还存在一定的不透明和挪用、截留现象,农民的财产分配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政府对失地农民在非农就业方面的帮助、扶持力度不够,加上在建立相应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缺乏,农民的生活保障权益和长远发展权益也深受影响。失地农民上述各项权益的流失已引起其一定程度的认知,造成征地过程中的一些冲突,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接着本文从失地农民失地后的生活现状及其权益流失的具体内容入手,分析了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深层原因。即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二者存在的缺陷是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总根源;而现有对失地农民权益补偿制度,包括经济补偿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都存在缺陷,使失地农民在其权益受损时却又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补偿;除此之外,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机制中却又存在着政府角色错位、农民利益代表机制缺位以及农民利益团体缺失等问题,使失地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寻求有效的保护。因此,失地农民权益受损成为必然。
要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必须对现有致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各项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首先,对现有土地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通过立法限制政府行为,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并在集体所有者和农民土地使用者间合理分配各项权能;二是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其核心是导入市场机制进行征地、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等。其次,对现有失地农民的权益补偿机制进行完善,应建立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利益分配机制、以政府为主导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再次,对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机制进行完善,政府应当正确定位,设立农民利益团体以增强农民的博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