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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伴随着著作权制度而诞生。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在网络下的延伸和扩张,作为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一项专有权利,对其进行限制是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专为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而设立的专有权利,然而,它却与网络文化的自由与开放精神产生了冲突。因此,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也要保证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以实现最大可能的资源共享,就必须对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这既符合著作权正义性价值的理念本身,也缓解了平等和效率冲突的需要,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推动文化的延续和发展。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是利益平衡,通过规定著作权保护措施及种种限制制度,以平衡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网络技术的特点,传统著作权法调节这一利益平衡关系在网络环境下已经被打破了。面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和种类繁多的网络作品,如何建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法保护和限制制度,是本文的核心任务。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存在的动因是维护公民基本利益和促进公共利益,也正是这两个原因未著作权限制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继续发挥作用提供了理论的依据。但是,传统著作权限制制度并不能自动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延伸,这是国际上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达成的共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理论基础与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基础是一脉相承的,即对著作权进行权利限制是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著作权法体系中的一切制度设计都是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的,因此,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权利限制问题,也要以利益平衡的角度作为出发点。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更加激烈和复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是维系二者在网络环境下新的平衡的重要手段。合理使用是最为重要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合理使用从判断标准到具体制度都需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重新构建。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的相关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及它的限制规定,应适当延伸到数字环境中。但数字环境下的传播条件和传播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重新进行理解和诠释。在实践中,数字图书馆是否应当给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引起了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没有推进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反而限制了它的发展,将法定许可制度应用于数字图书馆当中不失为更好的选择。此外,著作权法保护技术措施,制裁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这也与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了冲突,因为一旦采取技术措施将大大挤压合理使用的空间,本文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对于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问题,本文首先对在网络空间里建立法定许可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传统的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一般适用于邻接权人对作品的在创作情形,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所以涉及的范围相对较窄。对于法定许可制度普遍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将法定许可引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是为了解决网络传播中的“海量许可”问题。也有的学者提出,如果仅对我国作品的网络传播适用法定许可,将违反TRIPS国民待遇原则,将不利于我国出版业的发展。有的学者提出可以通过版权许可使用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共同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法定许可制度只能部分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要解决实际问题应该有针对性地改进法定许可制度,并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补充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