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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采证进行展开的;同时刑事诉讼中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也集中体现在证据的调取和运用上。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制度层次和保障机制上的缺陷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到律师辩护职能的实现,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一大障碍,因此,改革和完善辩护律师取证权利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以控辩对抗式审判方式为视角,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为主线,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存在的正当根据、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分析我国辩护律师取证权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探求其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对策。本文共分以下部分,共五万余字,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概述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律师取证权利的含义和历史演进进行了论述,将律师取证权利内涵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界定,论述了辩护律师取证权的起源和发展的历程,探究其背后发展的规律。其次,从程序公正、人权保障、控辩制衡三个方面对律师取证权利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厘清了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同时阐释律师取证权利应当完善的价值。再次,论述了辩护律师取证权利的基本特征,并对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最后,论述了辩护律师取证权利的基本方式,并分类详述。 第二部分是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比较研究。在本部分中,我们在考察了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基本规定基础上分别考察了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法、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规定。重点分析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基本规定,以及美国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利、申请以强制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保障性制度;详细分析了德、法、日三国律师取证权及保障制度的规定,并总结了其特点。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弄清了各国法律在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制度上的具体规定,以及这些制度与诉讼结构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在诉讼结构中如何互相配合,以期为我国辩护律师取证权利制度的构建提供启发性思路。 第三部分是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分析。针对现行律师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分析其存在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取证权利制度的不完善致使辩护律师取证权行使的有效性低,律师的申请取证权行使的充分性低,辩护律师行使自行调查取证风险较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分析了在取证权利上表现出来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限制较多致使辩护律师的申请取证权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取证权的会见、阅卷等保障性方式尚待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方式也不够完善。最后在对现象和问题剖析的基础上,指出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有:历史和文化的原因,诉讼结构不尽合理,控辩双方权利失衡,《刑法》第306条规定缺乏正当性和科学性。 第四部分构建和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制度,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分为四小块。一、从践行国际公约的需要以及控辩对抗式审判方式等角度论述了构建和完善律师取证权利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二、从理论成熟程度和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等方面论述了构建和完善取证权利制度的可行性;三、从完善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利、完善律师有申请以强制方式取证的权利、构建律师有委托鉴定和再勘察现场取证的权利等方面论述了构建和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制度的设想;四、修订《刑法》306条规定,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构建和完善取证权的保障制度,完善会见权、阅卷权保障性权利制度,构建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把构建律师协会惩戒制度作为追诉律师的前置程序。 在结语部分笔者概括了本文的结论和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绩主要在于较为全面论述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体系,认为在研究时应当与保障制度、诉讼文化和政治权利结构同时进行,要强调整体功能,避免单一制度所产生的不协调效应。本文的不足之处是,在控辩平衡机制的要求下,缺乏对控辩双方权利对等表现的研究以及大量的实证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