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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上的体现,源起于古罗马时期,以处分权能为其法理基础,对于早期的个人本位思想发展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个人财产私有的思想逐步被人们接受,滥用遗嘱自由权利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等情况屡屡发生,更有许多违背公序良俗引发社会关注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出现,因此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势在必行。我国《继承法》在遗嘱继承上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较弱,在保障遗嘱自由的基础上可能导致法定继承人失去继承任何遗产的权利。顺应继承法发展趋势,借鉴外国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对被继承人(即遗嘱人)遗嘱自由权行使加以适当限制,从而合理平衡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之间可能出现的尖锐对立,在自由与限制、公民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在保障被继承人遗嘱自由权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促进家族财富的积累和传承。在论文结构上,本文正文除却结语可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是遗嘱自由限制的原因及其正当性阐述。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和西方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制度所处的法律和伦理道德地位,展现了遗嘱自由限制存在的原因和社会意义,反映了遗嘱自由限制沿用至今是有其历史原因的。然后通过两起当今社会备受关注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折射出当今社会遗嘱自由限制规定的缺乏和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恣意,强调了遗嘱自由限制存在的现实意义。其次,是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法理基础及其功能进行阐释,为遗嘱自由限制的正当性进行强化论证。遗嘱自由限制的法理基础参考世界法学界观点主要包括禁止处分主义、遗嘱自由主义和特留份主义,其中特留份主义为世界通行采用观点,也是本文中所支持的观点。最后,遗嘱自由限制制度对于家庭和社会所起到的功能主要包括防止遗嘱自由过度滥用、保证家庭财富传承、控制财产合理分配和保持特定遗产价值四个方面。本文的第二章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立法介绍并分析其存在的不足。我国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立法包括了《民法总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条款,本章的第一部分从形式、内容和主体三个方面介绍了《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限制的规定,为下文指出制度存在的缺陷提供方向上的指引。本章的第二部分则指出了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立法的四个方面的不足之处,包括权利实现方式和性质界定模糊、适用主体范围狭窄、权利计算标准模糊以及权利无有效救济和限制措施。第三章概论了域外遗嘱自由限制立法模式和对我国的借鉴作用。分别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具体来说,以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为典型代表介绍了大陆法系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同时,以英国和美国的遗嘱自由限制立法为例介绍了英美法系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本章的着重点即最后一部分,通过以两种法系,四个典型国家的立法为例,横向比较各国立法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立法提供参考借鉴。本文的最后一章,在分析总结我国现行遗嘱自由限制制度不足的基础上,参考域外各国立法的先进经验,指出引入特留份制度并融合现有“必留份”制度加以修改完善,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学界主流观点,也是本文坚持的观点和立场。根据这一方向提出具体的遗嘱自由限制措施,包括:明晰权利实现方式及其性质、适当扩大权利主体范围、细化权利份额计算标准和补充权利救济限制规则。同时,为了构建体系完备的特留份制度,增加权利冲突规则与前述规则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