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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发现制度和先占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大陆法系的罗马法中,在欧美法系中尤其以英国与美国为首都有较为完备的制度规定。埋藏物发现制度和先占制度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埋藏物和无主物被发现,再者进入21世纪以后,人们的生活水平向着小康水平迈进,制造了大量社会财富的同时无主物的数量尤其是抛弃物的数量与日俱增,但是我国关于于埋藏物发现制度的法律条文少之甚少,且最主要的《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内容不明确,概念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先占制度则拒之民事法律体系门外。因此,有必要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纳入埋藏物发现制度和先占制度,以期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增色添彩。本文共由五部分组成,分别为:第一部分介绍了四川“天价乌木案”的案情,以案例的方式引出本文所涉及的埋藏物发现者权益保护问题和先占制度的构建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天价乌木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乌木的法律属性,乌木的归属,乌木发现者的奖励制度等让立法者、法学学者和法学爱好者透过对此案例的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埋藏物发现者权益保护即对于埋藏物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和先占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埋藏物发现制度的完善即埋藏物发现者权益保护,具体包括埋藏物制度的历史源流、立法现状、埋藏物制度概述、埋藏物制度的立法建议这四方面内容。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由古至今,由浅到深,直至对我国日后关于该方面的立法建议完整的将埋藏物制度予以剖析,体现不足并完善不足,这是这篇论文的亮点之一,尤其在立法建议部分。第四部分写了先占制度在我国的建构,与第三部分的结构大致相同,主要是国外对于先占制度的规定、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先占制度的概述、先占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先占制度的立法建议,以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调查法对先占制度进行研究给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的先占制度的立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第五部分是关于全文的一个总结,在此部分再次表明自己对于埋藏物发现者权益保护和先占制度的态度及立法建议,使文章的主旨更加明确。总之,在埋藏物发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以及先占事实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对于“天价乌木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乌木的性质、乌木的归属、目前我国对于埋藏物制度和先占制度及法律条款的研究意义重大,有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助于我国民法、物权法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