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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乐业”一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住房则是关系着公民的日常生活需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市场调节作用在住房领域失灵,房价一路飙升,中低收入群体只能望房兴叹,使得“住有所居”这个民生理想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了。现在社会的住房问题越来越严重,成为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作为基本人权的住房保障权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住房保障权称为一项基本人权,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将住房保障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在2012年3月开始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为住房保障权的实现提供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对住房保障权进行研究,为解决我国的住房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本文第一部分研究了住房保障权起源与发展。住房是住房保障权的载体,住是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住房问题的出现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住房问题,国家政府必须承担起满足公民基本住房需求的义务,来保障公民的住房保障权益。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法制也在发展,住房保障权在国内法和国际法方面都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国际法方面,有关住房保障权的国际性文件越来越多、越来越全面、缔约国也是越来越多;在国内法方面,很多国家将住房保障权写入宪法文本之中,将住房保障权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住房保障制度在各国也得到了深入化的发展。本文第二部分研究了住房保障权的权利属性。住房保障权一项基本人权,这是在各种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的,住房保障权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住有所居”,公民的人格尊严得到保障;住房保障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积极的社会权利,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做出积极行为来为住房保障权提供保障;住房保障权是住房保障法赋予公民的受益权,公民是住房保障权的受益主体,在享有住房保障权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住房保障权的义务主体除国家机关以外,社会也承担着必不可少的保障义务;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住房保障权也是社会保障权重要的一部分。本文第三部分是住房保障权的宪法和法律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有权利必须有救济,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住房保障权极易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对于一些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对公民住房保障权造成的侵害,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基准和原则启动违宪审查制度;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公民可以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向专门机关提出宪法救济的诉讼。对公民住房保障权的法律救济是除宪法救济以外的普通法律救济,主要有普通司法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和仲裁制度,借鉴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救济模式,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权法律救济制度才可以更好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