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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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考察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补偿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行政补偿立法,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分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和论述: 第一部分是行政补偿概述。一是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补偿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将行政补偿的概念界定为“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合法行使职权行为的附随效果给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时,以及特定的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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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财政收支一节中明确提出:“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因此,以社会保障税方式筹措社会保障基金是克服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现行模式弊端的最佳选择,所以探讨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前言,主要是论述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意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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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与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历来备受关注。公用事业特殊的运营体制和政府监管方式使得其改革与发展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有较大的不同。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和政府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民法、合同法等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在调整公用事业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公用事业领域需要特殊的法律进行规制。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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