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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政策的推行使部分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恢复和壮大,以及区域性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缩减,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到人类生活区域进而导致对居民经济财产甚至人身安全的侵害。为应对该问题,1988年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于野生动物致害情形的补偿措施,其后陆续出台的相应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均纳入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内容,确立起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目前,野生动物致害情形仍频繁发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与社区经济发展矛盾突出,2016年全面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增设野生动物致害预防、控制机制,扩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并注重对致害补偿工作的财政经费保障,力图回应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的社会关切。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度内容和功能效应进行深入探析,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为解决当前严峻的致害补偿问题提供可行性方案。首先,需要探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定义和内涵,辨析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法律性质,并在相关理论框架之下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功能和价值进行探究,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内容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其次,梳理现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体系,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进而理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再者,通过实证考察地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运行情况和实施效益,结合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探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现实困境和制度成因,为思考制度的完善进路提供实证基础和依据。此外,还需关注地方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践中的探索和创新,总结切实可行的制度经验,如云南省首创野生动物致害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社区共管制度,回应了致害补偿的现实问题,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治理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既有法律制度的疏漏,为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益镜鉴。最后,在明确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及生成原因、总结地方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应当从立法体系、制度设计、管制体系、公众参与等方面针对性地改进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从而维护受害方合法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