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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风险投资在投融资领域的作用日趋显著,其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投资活动中的话语权也越来越多。风险投资活动的落脚点和终点便在于其退出时的投资收益。在风险投资的多种退出方式中,股份回购退出以其普适性和兜底性普遍出现在风险投资协议之中。相应的,以对赌协议为本质内容的股权回购条款凭借兼具管理学意义上的激励效果、平稳的投资风险和极高的谈判弹性的优势而被广泛应用。对赌协议恰当地同时满足了风险投资方的投资需求和创业企业不希望以企业控制权换取初期融资的诉求,对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乃至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对于这一来自国外的投资手段,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适应,无论其性质还是效力,众说纷纭至今仍然难下定论,对赌协议类型的合同发展至今,已经对资本市场中的交易风险和收益效率的权衡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而其要求正当法律地位、确定的法律效力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探讨对赌协议的法律的意义不仅是理论发展的需要,更具备显著的现实意义。本文便是从风险投资合同中出现的对赌协议目前法律地位和市场地位的不协调出发,立足于当下研究成果,结合我国至今的司法和学术实践,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探讨该类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通过将对赌协议这一无名合同与既有的与其表象相似的射幸合同、附条件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对比,阐释其能被资本市场广泛认可和应用的原因所在,明晰其不属于当前典型合同的法律属性;通过《公司法》、《合同法》为主的法制角度和判决、仲裁案例的实务论证,辨析其内容实质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应有的法律效力和地位。由此得出风险投资中出现的对赌协议目前的设置障碍和应当规避的理论误区,进而从立法者的法律规范、司法者的审判方式和对赌协议参与者的风险规避三个角度尝试探索风险投资情景中出现的对赌协议形式在未来金融市场的前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