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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樊山政书》所反映的清末法制变革中樊增祥任藩、臬两司的司法公文为研究对象,围绕转型时期的“变”与“不变”、“新”与“旧”之间的冲突与沟通,及其在司法中的体现这一主旨,从清末法制变革的观念与效果、省级司法理念、省级官员对地方词讼的指导与监控、以及这一时期的司法文体对西方文体的抵制与接受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多变的时代中,樊增祥的丰富阅历为其“其于物态诡随,情伪百变,无不揣摩已熟”的“吏才”奠定了基础。樊增祥的司法实践主要分为州县和省级两司两个阶段。州县的司法经验奠定了他“明决”断案的风格,为时人所追捧;省级两司之任给他带来了不同的司法视野,与州县的经验有前因后果的联系,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面对西方法律制度、文化的冲击,樊增祥试图对中西方文明进行调和。他的解决方法是学习西方的制度,但努力把它纳入到中国传统的伦理秩序中。在处理教案中的方法与思维上,樊增祥的这种努力更加明显。这一观念决定了他对具体变法措施的执行态度,也使他不可避免地陷入到了各种矛盾之中。樊增祥在变革时期对于词讼司法模式的固守,首先体现对州县月报词讼册的批词中。樊增祥的批词代表了清代省级官员对州县词讼的监督与指导,他对于词讼册的要求,可以归纳为文字方面的“好手”与裁判方面的“老手”。月报词讼册制度在清末大多流于形式,体现出清代晚期对于州县地方控制力的弱化。其次通过对《樊山政书》中个案的分析与归纳,认为樊增祥的所代表的省级司法具书面审断、权威维护、效率优先等特点。在此基础上,对樊增祥的司法理念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樊增祥的司法逻辑,可以总结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相结合——律意与情理的综合运用。本文的写作重点在两方面。一方面,较为精细地分析了清末变法措施的地方实践,通过《樊山政书》中咨议局的开设、罪犯习艺所及巡警的举办、以罚金替代笞杖刑等具体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表明清末法制变革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抵制,缺乏现实基础,并不能通过简单的上行下效就能实现。另一方面,在自理词讼上,州县的“自理”权限受到省级官员的严格监控。通过个案的归纳分析,总结出以樊增祥为代表的清末省级官员对于州县词讼指导及监控的思维与范式。《樊山政书》既有时代的局限性,又有代表性。局限性是因为樊增祥个人的个体与主观因素做造成;而代表性是指其公牍具有的范式地位,为时人所推崇、模仿。因此《樊山政书》体现出转型时期的新旧交替与矛盾,就如同樊增祥自称是接受“新法”的“旧人”一样,整个社会都在“新”与“旧”之间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