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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论文题目是《劳务派遣法律问题研究》。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在从事人力资源采购的工作中,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很多接触。发现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存在一些法律没有涉及的灰色地带。潜在的问题比较多。国家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的初衷是吸收国企下岗人员和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为他们提供就业渠道和机会。事实证明劳务派遣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模式,为企业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降低了用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各类企业甚至纷纷把合同工转化为劳务派遣工,使得劳务派遣工的比例大幅增加。然而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规范不到位,各地出现了侵犯派遣工权益的情况,包括派遣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健康权,休息权,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本人选取这个题目是希望为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介绍了美国和日本的劳务派遣发展历程。分析了中国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出现劳务派遣的原因。第二部分分析了过去三十多年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状况。包括劳务派遣概念的内涵和存在三方主体的特点。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文简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作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成立后,对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实施行政准入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明确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本章还利用一定篇幅分析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法律关系的关联和异同。以便于更深入的理解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第三部分分析了目前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过程中,派遣工的权益保障问题。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侵害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对于异地派遣的派遣工,缴纳社保参照标准较低的地区缴纳,侵犯派遣工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在企业解散的情况下,派遣工没有工会协助维权。在获取赔偿时,不能有效与企业沟通,自身利益难以保障。用工单位进入清算程序时,其员工获取赔偿的权利优先于派遣工获取赔偿的权利,这也极大的侵害了派遣工的利益。2013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公布后,国家要求限制派遣工的使用数量,其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工量的10%,并要求两年内整改达标。为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达标,一些用工单位把劳务派遣包装成服务外包,以此,规避对派遣工应承担的责任并虚假达标。这一现实问题也为监管增加了困难。第四部分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问题的根源是由于三方主体共同组成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但是劳动法律关系却仅仅存在于派遣单位和派遣工之间,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没有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用工单位参与到派遣工劳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在监管方面,除了行政审批制度,还应加强监察。通过网络发布监察信息,劳动者通过登录网络提供有效的反馈信息,以此尽可能多的触及所有派遣工,了解真实情况。提升监察的力度和效果。还有行业工会的作用应当发挥出来,为行业制定工资基准,休息休假制度,集体合同,定时发布行业的数字以便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参照制定派遣工的各项待遇。本人长期以甲方的角色参与劳务派遣的协商和采购,文中对问题的认识和观点的表述不免存在局限性,请各位老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