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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后半期以来,各国纷纷加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司法保护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成为各国最根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德国于1961年成立联邦专利法院管辖专利上诉和无效案件。美国于1982年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专门管辖全国专利侵权和无效上诉案件。日本于2005年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集中管辖专利权、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等技术型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台湾地区于2008年设立智慧财产法院,集中管辖智慧财产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此外,发展中国家也逐渐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泰国于1997年设立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案件。
在各国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趋势下,我国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做了很多努力。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审判机制改革,设置民三庭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通过司法解释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规定。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由刑庭和行政庭管辖,形成知识产权“三审分立”的审判格局。自1996年上海市浦东法院开始试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以来,其他地方法院也逐渐开展“三审合一”试点,形成“西安模式”、“武汉模式”等不同模式。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为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设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大量研究和讨论。因此,总结已有研究成果,为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进行思考,具有重要意义。论文第一章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第二章用法理分析方法,剖析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存在问题的成因;第三章论述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章用比较法研究方法,介绍各国知识产权法院模式,并对各种模式进行归纳总结;第五章,评析学界已经提出的各种知识产权法院模式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设计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模式,即坚持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前提下,形成各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立体体系,并对一审和二审法院具体设置、技术型与非技术型案件区分管辖、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设立以及技术法官的培养等问题进行论述,为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具体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