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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逐年上升,由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中数量最多的一类。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引进了强制保险制度,并且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涉及具体责任判定的因素,在理论界引发了不少争议,同时也给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带来了诸多难题。
本文旨在结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现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强制保险制度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提供一个更为明确、合理的确定赔偿责任的方法。第一部分在介绍强制保险制度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会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保障了受害人的损失能得到及时赔偿,同时减轻了加害人的负担。第二部分将首先阐明归责原则的重要性,然后结合强制保险责任制度的特点,分析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的合理性,进一步明确了在司法实务中应依照该归责原则作为具体责任的判定前提。第三部分就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并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此类案件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明确了在中国现有国情下可以采取的责任主体确定方法,然后就出现雇佣、挂靠、出租出借等特殊情况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也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第四部分将围绕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进行论述。首先分析了决定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责任的免除这三部分。然后分别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切入,进一步确定责任数额。最后再分析一下赔偿义务人的免责及过失相抵情况将最终决定其实际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