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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问题是当代人类正在面对和经历的一大危机。为了应对各种各样的风险,各国政府开始通过风险规制活动来减轻风险的危害后果,规制环境风险已逐渐发展为行政机关的新任务。从法律的层面来看,由于风险规制是面向未来的决策,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依照传统的行政法原则难以获得合法性资源,而通过公众参与来提高行政机关风险规制工作的合法性无疑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案。目前我国环境风险规制中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存在参与范围规定不明确、形式化严重等问题,一方面这使得一些涉及环境风险的项目因公众的反对而难以实施;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开展我国的风险规制制度建设。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通过对环境风险规制中公众参与制度理论以及现有立法的分析,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审视,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完善风险规制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在对现有的问题进行修正的同时,也对于未来的制度建设提出一些设想。首先,对环境风险规制以及公众参与理论进行概述,解释了环境风险规制这一背景性内容,并对环境风险规制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展开分析,阐释保障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其次,从我国环境风险规制中公众参与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入手,对涉及这一领域的法律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简要梳理,并结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全面审视当前环境风险规制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立法方面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规定不明确、程序性规定刚性不足的现象,导致实践中的公众参与形式化严重;机制建设方面存在沟通协调机制缺位的现象,这使得公众参与风险规制的前提条件,即有效的风险信息交流难以实现。再次,选取了在风险规制领域对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有先进经验的三个国家,从立法发展到具体实践深入探讨各国在环境风险规制中实现公众参与所采取的策略,并从中归纳出可以指导我国实践的规制原则以及有创造性的举措。此外,对域外经验进行评析,结合我国现状对于这些经验的可借鉴性给予一定的评价。最后,针对我国环境风险规制中公众参与存在的具体问题,引入域外部分优秀经验并结合了本土实践中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为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找到一些可行的出路,并对进一步完善风险规制中的公众参与提供相应的建议。一是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扩大公众参与的内容范围以及阶段范围,保障风险规制的有效性;二是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性,从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和行政机关主动性的提高两个方面着手,解决实践中公众参与形式化严重的问题;三是对环境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提倡建立协商式的双向多元交流模式,为公众参与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