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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尚书》中存在的象刑这一制度,从古人的争论中,可以看出,象刑是一种与治理国家有关的制度,或称这种制度是为教化民众的“轻刑”,或称这种制度是为管理国家、解决纠纷的指导原则,且这一制度是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相关的,用现代法学语言来表达,就是象刑是一套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旨在指导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从今人对象刑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今人只是将象刑界定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象”与“刑”的探讨,可以说明古人所理解的“象”的意蕴是深远的,象刑之象是与《周易》中的象联系在一起的,是与中国传统社会的象类思维相关联的。象不仅仅是象征之意,象也不仅仅是图画,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象类思维中,象与文字符号的联系更为密切,文字符号就是意蕴广博的象在人间的表示工具;而“刑”,从规范意义上说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人们的行为规范,从惩罚意义上说相当于现代法学理论上的法律制裁。所以本文要明确的是象刑并非仅仅局限于刑事法律制度。 对于象刑的解读,本文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的综合性思维入手,从先秦典籍出发,沿着古人争论象刑的思路,将象刑与《周易》中的“天垂象,圣人则之”,《尚书》中的“象以典刑”“方施象刑惟明”及《周礼》中的“悬法象魏”联系起来,以说明本文所要论述的从象刑中所见之“天人合一”的立法观。从实体法的角度,本文遵从清人孙诒让的观点,将象刑的实体内容定位为“悬法象魏”中所悬的“治象”、“教象”、“政象”、“刑象”之“法”,这些“法”涉及当时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有伦理教化、政策法令,也有物候气历、农殖稼穑,还有辨方定位、工程兴造,如此广博的法正符合古人的综合性思维习惯,而本文之所以要将其定位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是因为这些“法”是当时的政府以国家名义通过正当程序颁行的需要人们遵循的行为规范。从程序法的角度,本文所论述的从“天垂象,圣人则之”的发现法律阶段,到“象以典刑”的将法律内化为普遍的社会典型,到“方施象刑惟明”的提炼具体可行的指导性方针,再到“悬法象魏”的具体法令公布阶段,实是一个立法的行为过程,但这一过程并非按本文所述这一次序进行的,或许这些行为本就无先后之次序。从这些行为中也可看出现代意义上的立法程序的必经阶段——征求意见寻求法源程序和公布程序,基于此点考虑,本文将其定义为一立法行为过程。并且从悬“四象”之法于象魏的“四象”之法的内容(前面已经论述过)来看,这一套行为过程的确已达到固定化、制度化(起码根据《周礼》中的叙述可以这么说),对于这样一套行为过程,本文所要做的并非去论述其内容如何完备、系统,而是寻求如何用现代法理学中的立法程序理论来解读其所反映出的当时人们的法理念,及当时政府对人们的行为如何规制及产生的效果如何。本文将这一套行为过程界定为立法程序基于两点考虑:首先,它是一种制度化安排;其次,它达到了定型化和有序化。 本文可以表明象刑并不仅仅局限于今人认为的刑事法律制度,但本文无法肯定象刑到底是什么。本文所云之“天人合一”的立法观只不过是本人对象刑的一种解读,事实都是相对的,看待同一种事物,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结论。本文对于象刑的解读,只是本人读先秦典籍所感受到的、体悟到的一些观点,本文将其组合起来,所以构成了本文所要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