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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一种传统的“自然犯”犯罪形态,十分常见、多发,其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据此,我们应该对该罪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和研习。更重要的是,该罪有着多种变化形态,并且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急速的发展变化发展。源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全面的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与生活观念各个方面的发展变化,诈骗犯罪的犯罪手段、侵害对象、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内容也都随之发生了变化。在我国,从古至今的各个时代的立法都非常重视诈骗罪。夏商周时代的法治薄弱,以及秦汉时期的立法不健全,导致这两个时代中的法律对诈骗罪行为尚未进行详细的规定。到了隋唐时期,随着整个社会的开放和进步,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得到极大的完善,对诈骗罪的规定也十分详尽。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由于某些历史原因,我国的法治进程一度停滞不前。直到1979年,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新中国重新制订了刑法典,对诈骗罪和对其刑罚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该法第151条、152条中将诈骗行为区分为诈骗罪与惯骗罪,此举对惩治诈骗犯罪行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起了很大作用。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对79年刑法进行了修正,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我们所说的97年刑法,在这部刑法典中立法者对诈骗罪也作出了相关的修改,具体而言就是把79年刑法中规定诈骗罪的第151、152条合为了一条,并且还增加了有价证券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以上各个法律规定,在他们所处的具体历史阶段,对惩罚诈骗犯罪行为和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开放越来越深入,市场经济也越来越成熟,随之诈骗犯罪也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行为领域越来越宽阔,犯罪方法和手段层也日新月异,层出不穷的、令人防不胜防的诈骗行为不断出现。总体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诈骗罪的研究和探讨还是非常全面和深入的,然而,无论是理论中、实践中还是由理论到实践的整个过程,诈骗罪都不断在呈现出很多具体的新问题,亟待我们对该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研讨。为详尽的理解和把握诈骗罪的本质,本文从诈骗罪的概念、立法历史沿革、构成要件,以及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模式、行为意识等方面入手,以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自愿交付”行为为重点,对诈骗罪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以期给法学学习者带来一些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