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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展开工作,根据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述,自从我国实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开始,全国法院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高达749万人,有728万失信人被禁止购买机票,274万人禁止购买动车、高铁票,不得出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失信人达到7.1万人,仅工商银行一家统计,就有59.1万余次拒绝为失信人办理信用卡,并且拒绝贷款给失信被执行人的金额高达72.6亿元,由于失信惩戒的严厉打击,共有超百万的失信被执行人自主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打击失信行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法院联合各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就业任职,从事行业,消费出行,贷款融资等等各个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有的区市会把当地的失信被执行人的照片,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在公交媒体或者中心街道的大屏幕处滚动播放,虽然会带给失信被执行人极大的压力,从精神和物质双面施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初步形成,有力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执行难”这一法院工作中的首要难题,在失信惩戒机制的运作下,的确收效卓越,各级法院不断创新实践中的执行措施,来迫使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是随着惩戒机制在实践中的实施,其不足之处也日渐明显。公民的个人信息过于详细的泄露给公众,是否是公权对私权的过度侵犯。而对于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是否应该放宽执行期限和减轻执行力度,而对于限制失信人子女上本地高校的政策,是否剥夺了其子女正常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这些都是值得深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失信惩戒机制产生的背景以及法律原则的阐述,对其目前运行的现状的剖析,以及不足之处的对比分析,提出一些笔者个人对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的看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失信惩戒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的提出。失信惩戒机制虽然为我国执行难这一难题的解决贡献了很大力量,但不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来分析,都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不足之处,失信惩戒机制运行的机制不够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人权保障的忽视,以及法律理论依据的无力,都是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因此本部分从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失信惩戒机制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对整个运行状况中所发现的问题来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整个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进行分析,首先是从基础理论层面来分析失信惩戒机制所追求的目标,其次是等于失信惩戒机制运行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列举,最后是从目前学界认为的我国目前的失信惩戒机制所包含的三种法律性质来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目前运行的失信惩戒机制的缺陷及其原因来进行说明分析,首先是法律的理论层面的问题,失信惩戒机制目前在我国存在实践先于立法的一种现象,其运行所依据的上位法较为空白,所能够依据的法律位阶较低,制定法律法规的主体级别也较低。其次是失信惩戒机制中与被执行人相关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够完善,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机制过于粗疏,浮于表面,大多数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这使得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无所保障。最后是通过对惩戒措施实践中的异化现象分析比较,得出的惩戒机制在实践过程中运行应该遵循而没有被遵循的三大法律原则:比例原则,区分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主要通过立法角度和司法角度来对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通过上文对失信惩戒机制运行中显现的不足之处的分析,针对性的提出相关改进看法。从立法角度的法律构建,比如建议人大将立法提上章程,限制地方立法权,以及修改现行法律中已经不适合实践状况的条文,来解决惩戒机制法律构建上的不足和具体实施的不规范。从司法角度来建议,就是完善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救济机制和甄别机制,并且设置撤除程序,来解决实践活动中对被执行人权益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平衡,也是对国家社会公益和私人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