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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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案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对该案件不同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处理结果,在实践和理论上产生很多问题。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并对抛物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但现行立法规定并没有体现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特点,并有将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和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责任混淆之嫌。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分析理论和实践中处理建筑物高空抛物责任的不足,介绍国内外相关立法例和法律建议稿,进而在界定清晰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的前提下,引入可救济性损害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分析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引言部分主要介绍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角度等基本问题。第一部分从现实司法案例入手,介绍不同法院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不同处理依据以及处理结果,从案例中分析处理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存在的实践以及理论问题。第二部分鉴于对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认识的混乱,本文对其概念及特征进行了严格界定。认为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和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侵权行为,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侵权责任制度处理该类案件。第三部分介绍国内外相关立法例及国内立法建议稿。国外立法例主要包括:美国立法现状、法国立法现状以及德国立法现状。国内侵权法建议稿主要包括:梁慧星侵权法建议稿相关条文,王利明侵权法建议稿相关条文、杨立新侵权法建议稿相关条文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侵权法建议稿相关条文。最后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以及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处理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应当适用的侵权法理念。本文主要引入可救济性损害理论作为本文立论基础和分析工具。侵权法理念从以惩罚加害人为主向救济受害人为主转变,现代侵权法应当定位为救济法,对受害人损失的补救和弥补是现代侵权法的首要价值理念。可救济性损害理论还直接影响着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等的界定。第五部分以可救济性损害理论为分析工具,首先对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认定,分别分析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愿者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分析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包括一般举证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两个方面。然后分析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责任承担方面以行为人是否能确定为标准分别认定,最后论述了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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