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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安排,对冲基金是一种很少受到监管的私募基金。1998年LTCM的巨额亏损使得监管者开始考虑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的可能性。本文从对冲基金法律监管的角度,对美国SEC决定监管对冲基金的因为和具体的监管努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指出美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对中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借鉴意义。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冲基金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对冲基金的含义以及基本特征,接下来着重分析了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资本基金、商品投资基金四个相似概念的区别,以便使读者能够对对冲基金这一概念有一个全面和客观的认识。第二部分,联邦法律对对冲基金的态度以及对冲基金的发展历程。通过对联邦法律的豁免制度的论述,说明了对冲基金几乎不受监管的状态是联邦法律设计的结果,接下来简要阐述了美国对冲基金从产生到发展的整个过程。第三部分,2004年SEC监管努力。首先介绍了SEC决定监管对冲基金的缘由,接下来阐述了SEC通过新规则的具体考虑以及新规则的具体内容,然后着重论述了新规则在SEC内部以及学术界引起的巨大争议,最后介绍了这一规则的最终流产。第四部分,SEC在2007年的监管新动向。为了寻求一个新的途径来监管对冲基金,SEC通过了一项新的反欺诈规则。本部分论述了这一规则通过的背景以及具体的内容,接下来介绍了社会对这一规则的评论,并分析了新规则未来可能面临的命运,最后又简要介绍了目前尚未通过、针对对冲基金的两个法律提案。第五部分,美国对冲基金监管经验对中国的启示。这一部分结合中国私募基金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认为:私募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的投资主体,尽快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并制定一系列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迫在眉睫。具体来说,借鉴美国对冲基金的监管经验,在设计具体的监管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有必要设计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其二,私募基金监管应当把反欺诈作为监管重点;其三是私募基金的监管应当谨防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