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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社会保障承担着“最后责任”,或称兜底责任。在现阶段我国各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差异显著的情况下,政府为平衡各地区的负担所作的努力十分重要。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补助规则,各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依据并不明确,所以有必要通过建立地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负担与其财政补助之间的联系,探讨政府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是否到位和财政补助是否有效。首先,文章选取制度赡养比、历史债务状况、基金缺口和人均缴费率四个指标,利用《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和相关研究成果中的数据计算出相应的指标值,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情况进行逐项分析;在此基础上利用因子分析法,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体负担进行综合分析,并得出其制度负担的综合排名;其次,文章以31个省(市、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指标,比较分析了1996年至2000年和2010年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情况;第三,文章利用相关分析方法,建立31个省(市、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和政府财政补助之间的数量联系;最后,提出对策建议。通过分析,本文得出结论:(1)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负担差异明显,上海(负担最重,第1)、辽宁(负担排名第2)等老工业基地的养老保险制度负担明显沉重,而广东(负担最轻,第31位)、浙江(负担排名第30)等沿海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负担明显轻微。(2)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政府财政对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同其养老保险制度负担之间具有数量上的正向相关性;0.717的相关系数表明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基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