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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已经发展为公共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主体,是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然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体制,行业协会的发展态势并不明朗。整体上而言,行业协会受政府控制,相应法律制度缺位,缺乏足够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律师协会作为传统意义的政法机关中唯一的法律界职业性协会属于“第三部门”,其近年来在社会公共事务和立法等方面的表现同益备受关注。本文认为,律师协会初始是由政府组建“自上而下”的官方社会团体,基于经济和社会的改革而获得不断发展,特别是“多元化”或者“多中心”社会治理视野下,律师协会在与政府的合作和冲突中,逐步取得其生存空间并形成独特理念和行为模式。律师协会对研究我国专业性和新阶层行业协会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意义。本文从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由来出发,以行业协会的生成模式,即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中间型,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合作与冲突的共处关系为理论基础,研究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引入广州市律师协会为实例,全方位透析广州律师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立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关系由来和现状。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本论文研究目的和意义,概述行业协会的发展、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律师协会与政府关系的文献研究内容,阐释本文的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和政府这三个核心概念。第二部分详细论述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理论和现实,对政会关系的模式类型和现实表现加以分述,为引入实证例子做好理论铺陈。第三部分在结合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发展进程和背景的基础上,以广州市律师协会与政府关系为例证,较为全面地阐述广州市律师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发展独特历程。第四部分在以广州市律师协会为个案,通过实例全景透析律师协会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人大政协等国家机关的关系。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第五部分是结论和启示,结合理论架构和例证事实的基础上总结政会关系的作用效果和角色行为显著特征,同时对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加以讨论。第六部分为本文的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和表明本文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