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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历来被认为是刑法学理论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基本范畴和核心理论。几十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深入研究,逐步接受并完善了苏式体系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然而随着对问题讨论的不断深入,不少学者对通说提出了各种质疑和挑战,而犯罪客体则为争论的热点之一。犯罪客体在理论上的极大分歧不利于其应有功能的实现,因此笔者期求通过梳理犯罪客体理论的来龙去脉,发现问题争执的焦点,重现犯罪客体的应有地位和机能。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对犯罪客体的来源及发展过程作了一简要梳理。早在沙皇时期,俄罗斯刑法学家就对犯罪客体理论进行了研究,当时流行有“规范违反说”、“主观权利说”和“法律财富说”。十月革命后,苏维埃学者在批判资产阶级刑法理论掩盖犯罪的阶级本质、指出犯罪的实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内容是指危害行为对统治阶级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因此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必要要件。尽管沙俄时期的刑法学者也有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有影响的犯罪构成理论。一般认为,苏维埃的犯罪构成学说是对大陆法系犯罪成立条件进行批判和改造的结果,其中犯罪客体理论是在批判、借鉴大陆法系关于违法性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成为苏式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个要件和重要概念。第二章探讨了犯罪客体的内涵。第一节是对犯罪客体的概念分析,首先归纳了关于犯罪客体的几种代表性观点,如“社会关系说”、“对象说”、“权利说”、“社会利益说”和“法益说”等;接着指出“社会关系说”的不足之处,指出应严格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最后得出赞成“法益说”的结论。第二节着重分析了犯罪客体的分类,指出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首先,提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之区分,实际上是对犯罪客体的层次划分,并指出其意义所在。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