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事法的开放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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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军事法开放性原则的分析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而不是从法律技术的意义上展开的,以系统论的理论为基础,强调军事系统与军外社会系统间交流和互动并由此增加两个系统内的合理的有序化,并最终达至两者间真正的水乳交融和密不可分的统一。作为立论的基础之一,文章不得不拿出约六分之一的篇幅来阐明军事法源于军事的极端性倾向和源于法律的对这种极端性的约束性要求,军事手段或者说国防建设总是以军事手段的实际应用即实然状态意义上的“战争”为指向的,而军事目的本身、军事手段运用的前提以及军事手段自身属性当中都充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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