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的刑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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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国古代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刑事法律先后经历了多次变化,在学习外国刑法的过程中,很多方面直接学习日本。十九世纪末正是主观主义蓬勃发展的阶段,受其影响,我国晚清民国时期的刑罚制度也有很明显的主观主义的痕迹。当前对晚清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研究逐步增多,有论文对民国时期主客观主义之争展开论述,有论文对《大清律例》和近代两部刑法典在定罪量刑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也有对民国监狱制度、审判厅组织进行研究,台湾学者黄源盛先生在2010年出版了《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对于了解这段时期的立法有很大的帮助。本文希望通过对刑罚条文变化的梳理来了解主观主义对刑罚制度的一些影响及贡献。本文主体部分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主观主义的刑罚思想及其传入;第二部分为主观主义影响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第三部分为主观主义对晚清民国时期刑罚制度的影响。晚清民国时期主观主义在我国的传入与我国当时大量学生留学日本有密切关系,此外,当时所处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状况也无意间创造了学习外国法律经验的条件。关于主观主义影响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一方面是参考了民国时期学者的论著,另一方面是依据法律条文的变化来进行研究。在刑罚的体系上,传统的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被废除,转而确立了主刑和从刑的刑罚体系。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民国法学界展开了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自由刑废除了等级制,罚金刑作为主刑得到了确立,自由刑易科罚金制经历反复之后得到了确立。在刑罚的适用中,受刑事政策转变的影响,科刑的标准发生了改变,对于累犯的规定不断完善,刑罚的减免中更加注重对犯罪人主观状态的考察。在刑罚的执行中,缓刑、假释制度得到了确立。缓刑适用的对象开始仅规定审查罪犯是否曾经犯过罪,没有要求考虑犯人的人格因素,后来法条规定需要审判官认为暂不执行为适当才宣告缓刑。在假释的规定中,民国刑法不同于外国刑法,外国法中对假释或有罪种的限制、或有身份的限制、或无期自由刑不得假释,而民国刑法并未规定。在刑罚的消灭中,将时效停止的原因大大扩大,使得相应的处罚范围变窄了。主观主义对晚清民国时期刑罚制度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带来了刑罚的轻缓化,同时,主观主义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重刑思想,引导人们开始关注刑罚的社会基础、刑事政策的社会根据,促进了刑罚立法、裁量和执行的理性化。在刑罚逐步轻缓化的今天,我们应用客观的态度对待主观主义,注意总结借鉴晚清民国时期刑罚制度的立法经验,从而完善当前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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