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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既是当前的焦点问题,也是热点问题,目前立法和学界都没有解决执行难的一致意见。回溯到民事制度本身,不难发现执行难可以归因于执行标的信息的缺失,而对债务人财产信息的掌握程度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民事执行结果。目前获取债务人财产信息一般有三种途径:债权人提供、债务人报告和执行法院调查。而债务人报告,是获取财产信息最行之有效的途径。虽然我国已确立了财产报告制度,但是近十年的运行效果不理想。通过深入了解我国财产报告制度的现状,借鉴域外财产报告制度,特别是德国的代宣誓保证制度,剖析我国财产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完善我国财产报告制度的构想。本文主要以比较法为视野,通过四个部分探讨了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报告制度。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财产报告制度的形成及发展,通过追溯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萌芽、确立及变化过程,了解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运行现状。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民事执行中的代宣誓保证制度,具体从代宣誓保证制度的含义,代宣誓保证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及程序,及代宣誓保证制度在德国的运行情况,多方面分析了代宣誓保证制度对我国财产报告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主要从西方宣誓制度的渊源切入阐述了英美国家执行宣誓保证制度及法国检察官情报收集制度,比较了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律国家财产报告制度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我国的强制执行体制,确立债务人作为财产信息提供者的中心地位,论证了德国代宣誓保证制度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针对我财产报告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财产报告制度的思考。以域外制度为启发,分析了我国财产报告制度运行不畅的原因,提出适合我国财产报告制度的完善路径和改革措施,从而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