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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经济以及日常生活领域更加高效、便捷与安全,越来越多由互联网衍生的电子产品走进我们的生活,在这一背景下,诸多新型支付方式应运而生,而新型支付方式的兴起也让网络侵财犯罪有了生存空间。本文以第三方支付方式对侵财行为的影响为研究重点,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当前以及今后司法实践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新的思路。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对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和不足做了阐述。第二章是对第三方支付方式的理论概述。首先由支付方式的变迁发展引出第三方支付方式,界定了本文中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概念;其次,根据第三方支付方式类型的不同,界定了本文的侵财案件类型;再次,分析了第三方支付账户内资金的法律性质,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资金是一种数字化财物,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最后,基于信用卡含义的重新审视,认为第三方支付方式是信用卡支付方式的拓展。第三章是对第三方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的定性争议分析。对于此类犯罪的定性一向有盗窃罪与诈骗类犯罪两种观点,文中基于侵财行为不具有主动获取与秘密窃取的特征否定了定性为盗窃罪的观点。第四章是对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的学理分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本身是对机器可以被骗的法律承认。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人工智能程序,可以被视为机器人。识别认证程序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了一定的认识能力,行为人利用平台程序识别功能上的认识错误,而在提供他人真实的账户与密码的前提下,让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觉自愿地交付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类犯罪的行为特征,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实质是信用卡支付。因此,文章中提及的第三方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的两种类型,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章是对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手机并使用第三方支付账户行为的定性分析。侵占、骗取、抢夺、盗窃他人手机并使用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如果先前侵占、骗取、抢夺、盗窃手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抢劫他人手机并当场使用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行为宜作抢劫罪一罪处理,事后使用或者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的宜作数罪并罚。第六章是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认定”这一规定的思考。由于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已不复存在,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与之存在冲突,而且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建议调整“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认定”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