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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台湾产险公司竞争日益激烈,保费收入下滑,招揽成本不断提高,天灾频传,损失率难以控制,使产险公司的经营更加困难,因此,各产险公司已逐渐从重视传统的承保收益转为积极开发投资收益,以弥补业务上的亏损,增加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使产险公司得以正常的发展。
本文的主要动机是想透过对台湾某产险公司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最后的效益进行分析,结合Markowitz投资组合理论、风险值理论、极端值模型、回溯测试,对某产险公司国内投资组合与海外投资组合仿真风险值评估,以求得金融资产最佳配置,在固定风险值之下,获得最大收益并求得最低自有资本,更重要的是利用该产险公司的相关数据,用RBC和风险值(VaR)方法进行实证比对,证明VaR方法能够对RBC体系形成有益的补充,对改善产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本文得出了以下重要结论:
(1)就投资组合的建构而言。本文的投资组合及资产配置方法确实可做为产险公司进行国内外投资时的参考。文中运用Markowitz投资组合理论,以某产险公司海外投资的金融商品为例,将投资风险与报酬数量化,可作为管理者在作投资决策时的重要参考,避免以主观的风险意识,任意作无效益的投资,尤其在主管机关对保险资金运用逐渐松绑时,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2)就风险值评估方法上而言;本文研究分别以变异-共变量VaR模型以及GEV和GPD二种极端值模型,同时亦根据主管机关所制定之RBC制度来衡量某产险公司模拟海外投资各项金融商品所暴露风险值,并求出最低自有资本额,建立良好的运作模式及经验值,能有效控制风险值控管风险,可为未来金管会保险局对保险业海外投资采分级管理作准备。
(3)就RBC制度而论。RBC制度主要是衡量保险公司负债面及资产面所隐含之风险,进而了解保险业的清偿能力。在实务运用上必须注意,如因某些因素而做不适当的系数修正来达成规范业者投资行为之目的,也违反了当初系数设定之基础架构。或是,有些业者亦可能在填报RBC数据前,将所持有之高风险资产脱手,待填报结束后再接回,无法反应真实的风险,降低监理职能。
(4)就自有资本提列分析。经由本文分析以VaR方式计算风险值后,再以巴塞尔协议的方式提列适足资本与RBC制度的比较,实证结果发现,就风险值所计算的模型而言,以变异一共变量法最适合,也即是说,根据此法所提列的自有资本较为适当;而GEV模型所求自的风险值较其它模型高,所以其自有资本亦高,会造成资金成本提列太高而无法有效运用,而本文应用RBC模型所求算出之最适自有资本额度亦较变异-共变量法风险值及信用风险模型所求出的额度为高。但需特别注意的是,RBc制度定时申报时达法定比率即可,较缺乏弹性,而VaR模型较有弹性且严谨。
(5)风险基础资本额(RBC),系目前保险法规定保险业者,在经营或投资时,风险性资产的计算方法,并据以求算最低自有资本,使保险公司保有适当的资本比例,以维持正常运作。本研究提供了,以VaR的方式来辅助RBC的监理,一则可了解保险公司投资金融商品时,实际所暴露的风险值,更可作为内部风险管理之参考。综合言之,本文的投资组合及资产配置方法确实可做为产险公司进行岛内外投资时,资金配置的参考。亦可利用风险值评估方法及信用风险值的计算,可合理的求出产险公司进行岛内外投资时的风险总额,并据以求出最低自有资金。最后是本文的研究方法可供产险公司进一步建立风险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