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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进步带动了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食品工艺的复杂化进一步引发了食品安全风险,这与人们对食品质量的重视形成了冲突。食品的安全与人们的健康安定生活息息相关,因而食品召回制度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显得愈发重要。一方面,我国对于食品召回制度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还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探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程序不健全、违法成本低、监督不力等诸多问题。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已迫在眉睫。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为切入点,阐明了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经济法基础及其现实意义,进而体现出这一制度区别于其他制度的独特价值。第二部分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明确指出了食品召回启动难和实施效果不理想两大问题,并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得出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违法成本低、具体程序不完善、责任和监督制度不成熟、配套制度不健全的结论。第三部分在了解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对比研究了国外食品召回制度召回成本与违法成本的大小、具体召回程序的设计、责任的落实与监督的广泛性以及其他制度与食品召回制度的结合状况,试图在理性的鉴别后吸取其中有益的成分,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笔者在分析制度失灵的原因及对比国外食品召回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进行思考,有针对性地根据前文的脉络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成本设计中结合了惩罚与激励并存的思想,体现出经济法特有的引导作用,并指出可以增加资格减免和信用减等这两种独特的经济法责任,力求从各方面提高违法成本、降低召回成本以保障食品召回的启动。除此之外,在各个环节制定细化的程序以指引召回行为,再通过责任、监督的落实以及配套制度的推动保障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