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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内,进出口限制措施原则上被禁止实施,但在措施符合GATT1994相关例外条款规定情况下,成员国仍然可以通过限制措施对货物进出口进行管理。近年来,为保护国内资源环境,维护我国矿产资源利益,我国开始注重通过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许可证等限制措施对矿产资源出口进行控制,但这触及到对我国矿产资源具有很强依赖性的欧美发达国家的利益。入世以来,我国与欧美国家围绕矿产资源出口限制问题产生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出口限制措施已陷入极其艰难的困境。本文第一章全面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的现状,通过对措施的实施原因进行分析,文章表明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出口限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限制措施的实施造成我国矿产资源出口数量减少,并且出口价格有所提高,这给国际市场以及给欧美发达国家带来消极影响,因而使得我国与欧美国家问产生的矿产资源出口限制争端案件逐渐增多。在对相关案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了目前在争端案件中我国所面临的难题,即我国在援引GATT1994相关例外条款对矿产资源出口限制措施进行抗辩时面临着许多困难。本文第二部分重点围绕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突出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意见和审理思路。在此基础上,本文总结了该案我国败诉的主要原因。研究表明,入世之初在出口关税方面我国承担的WTO义务过重,而目前我国在实施矿产资源出口限制措施时未能充分注重与WTO规则相符,并且出口限制措施的实施也为国内相关行业提供了保护条件。由于与WTO规则存在不符的地方较多,而我国矿产资源出口限制措施又缺乏政策上的合理性支持,这使得在争端案件中我国很难证明出口限制措施的合理性。本文第三章,针对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出口限制措施遭遇的困境,就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利益提出了相应建议和措施。我国应当在满足GATT1994第20条(g)款适用要求方面做出更多努力,特别是应当明确我国矿产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的政策合理性。在对矿产资源出口数量进行限制的同时,国内生产限制也应做到同步实施。在矿产资源出口管理方面,我国应当注重与WTO规则的相符性,并且应当努力通过国内措施强化对矿产资源出口的间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