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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萌芽于清末的司法改革,在清末陆续颁布的三部诉讼法草案中,都有对律师制度的规定。虽然没有颁布单行的律师法规,但是这些诉讼法中的规定,是对律师制度建设的一个有益尝试。清朝的旋即覆亡,使得律师制度并未得到真正的施行。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对律师制度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孙中山曾说“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作为中国第一部单行律师法,其正式宣告了律师制度在中国的诞生。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律师章程》。《律师章程》的规定大部分沿袭北洋时期的规定,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不相适应,并且受到国内环境的影响,民国亟需制定新的律师法。司法行政部在结合前一阶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35年开始起草《律师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在1940年送交立法院审议,于年底审议通过并于次年由国民政府颁布实施。在相继制定《律师登录规则》《律师惩戒规则》《律师检核办法》等一系列的配套实施细则条列后,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律师制度。标志着民国律师制度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之后趋于定型、臻于完善,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对于民国1940至1949的律师制度的研究,本文以《律师法》为切入点和研究的中心,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律师法》出台的原因,主要包含社会政治的原因和律师立法滞后性两方面的原因;第二部分则主要以《律师法》主要内容为论述对象,对《律师法》进行规范分析,全面阐述和分析《律师法》所确立的具体的制度,包括律师职业性质、律师资格、律师公会制度、惩戒制度以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第三部分是对《律师法》本身评析。主要从《律师法》的特点以及进步因素和不足三个方面进行评析。《律师法》是1940至1949民国律师法律制度的核心,具有鲜明的特色。本文以《律师法》为考察的核心,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律师法》进行分析和解读,在此基础上,对《律师法》进行评析。从原因背景的解读到对《律师法》的评析,都是基于对《律师法》的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的。将历史分析与规范分析结合,对1940至1949期间的律师制度进行考察。《律师法》是在借鉴西方律师立法和总结国内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的结合。其中的许多制度在今天的我国台湾地区仍然继续使用;与此同时,受政治环境、时代局限的影响,《律师法》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正是因为如此,这部法律才更加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考察民国1940至1949期间以《律师法》为核心所构建的律师制度,在对其进行剖析的同时,不仅可以加深对民国1940至1949这一时期律师制度的了解,而且还可以总结其经验教训作为司法制度建设的他山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