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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签署,并于200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这意味着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方需要在两年内向缔约方大会提交一份国家实施方案(NIP).为全面履行POPs公约,国家环保总局专门成立了POPs履约筹备办公室,并首先启动了NIP中杀虫剂类POPs削减和淘汰战略报告的编写工作.鉴于三氯杀螨醇与DDT的密切关系,国家战略中提出了控制三氯杀螨醇生产过程中的DDT排放和残留含量,要求适时研究淘汰三氯杀螨醇的可行性,进而为彻底淘汰DDT提供决策依据.该文针对三氯杀螨醇的淘汰战略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论文首先综述了选择费用效益分析和增量成本研究方法的原因.由于任何公共政策和决策都需要考虑如何以最小的代价实现目标,费用效益分析可以帮助决策者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出发进行经济分析,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费用效益分析的结果也是决定对某种有毒化学品采取何种控制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它有助于淘汰的优先性选择以及对方案进行比选.同时,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意味着对全球环境效益提高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增量成本.基于对全球环境协议相应资金机制的理解和认识,评估增量成本是发展中国家获取相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因此该文也对履行国际公约的增量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以及POPs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GEF)的评估程序进行了分析.为选择具有费用有效性特征的三氯杀螨醇淘汰路径,该文根据履行公约的要求、中国三氯杀满醇生产行业的特点以及政府可能采取的行动设计了4种情景8种淘汰路径,计算了包括未提折旧损失、设备拆除处理费用、人员下岗转岗费用以及由于淘汰所导致的生产成本的增加等内容,进而估算了不同情景下淘汰三氯杀满醇对企业造成的单位增量成本、总增量成本、总成本以及总效益的变化情况.根据上述指标对各情景进行了排序,并综合比较了各淘汰路径的费用效益情况.研究结果表明,规范生产和线性淘汰的成本最高昂,两年一次性淘汰和优先淘汰过剩生产能力是最具费用有效性的战略选择.该文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并指出了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