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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品经济的运转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十分不完善、现存制度与时代发展严重脱节的情况下,对此论题展开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破产制度在商品经济发达国家建立已有百余年的历史,而在我国,直到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才在历经周折后终于破壳而出。尽管《破产法》姗姗来迟,但破产法对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所做的贡献不可磨灭。然而,破产法颁布实施至今十余年来,所暴露出的问题和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制度设计者们始料未及的。工人失业、资产废弃、逃废债务这些破产引发的社会问题给秩序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负面作用已经使国家的决策层忧心忡忡,各级政府也为此深感头痛。笔者由于多年从法律实务工作,接触并实际参与了许多破产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深深地感觉到破产法在我国承受了计划经济所带来的沉重负荷。社会对破产法的价值在认识上还存在偏见,使它成为工人失业、国有资产流失,甚至是逃避债务的罪魁祸首。其实,没有破产法,企业也照样倒闭,工人也同样会失业,国有资产仍然会流失,恶意逃债者也比比皆是。但应当看到,社会整体法制意识落后固然是破产法难以正常实施的原因,而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合理也是造成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 破产财产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破产财产也称破产财团,破产财团于理论上在三种意义上使用,即法定财团、现有财团和分配财团。破产财团的性质,实质上是指破产财团是权利主体还是权利客体的问题。在立法对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规定上,涉及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破产人在何时期拥有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第二是在破产人的财产中,哪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除了破产财产外,还有破产财产外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破产程序中被称为自由财产或自由财团,由破产人自由支配。 破产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财产范围、破产财产的例外、取回权、撤销权等是组成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方面,本文以比较研究和总结破产实践经验的方法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我国推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已经多年,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研究这一制度,对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解决国企职工下岗等社会问题都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