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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经济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当前一大社会毒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首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再次,极大冲击了国家管理活动。因此,对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进行理论探讨以谋求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对职务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界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基准,提出了犯罪化的趋势及具体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引言首先指出了犯罪化问题是我国立法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而且从1997年来我国刑法在公共管理权力领域就出现了犯罪化的趋势。随后对兼具职务犯罪性质和经济犯罪性质的职务经济犯罪在我国的高发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有必要将其独立划为一个类罪名、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即予以犯罪化的建议。 第二部分是对职务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的界定。由于“职务经济犯罪”是一个新法律术语,所以在此部分首先对职务经济犯罪的定义予以明确。而职务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有着紧密的渊源和联系,所以有必要通过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来对职务经济犯罪的定义进行界定。笔者认为职务经济犯罪的概念应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因贪财图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的经济利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廉洁政治关系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然后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样式的不同,将职务经济犯罪划分为占有型职务经济犯罪、贿赂型职务经济犯罪、挪用型职务经济犯罪、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型职务经济犯罪四大类。 第三部分分析了将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的意义,进而提出了将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的主张。职务经济危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合法社会关系的侵犯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有必要将职务经济危害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第四部分提出了职务经济犯罪化的具体建议。继文章第三部分提出犯罪化的方向后,本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了职务经济犯罪化需要思考与解决的具体问题。在立法上,深入分析了五个方面。首先是职务经济犯罪中“谋取利益”的含义,在批驳将它列为职务经济犯罪客观构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