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确认制度作为诉调对接的重要制度创新,萌芽于地方实践,成长为全国性立法,极具中国本土特色。该制度是2010年《人民调解法》的一大亮点,并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进一步明确与完善。经过几年运行,司法确认制度的实施情况究竟如何?对理论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是如何应对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原因何在?司法确认制度需要如何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本研究试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回答上述问题。本文以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作为具体研究对象,分别选取了位于华北的A地和位于西南的B地,其中B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多元化纠纷解决试点法院”,而A区并非试点法院。运用访谈的方式对B区法院、司法局和司法所以及A区法院、司法局、全区11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和10个社区居委会的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并查阅案卷获取相关经验材料。同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部分司法确认裁判文书进行数据分析,力求从更为全面的视角了解司法确认制度的实施现状。调研发现相关主体对适用司法确认制度的热情不足、缺乏有效的诉调对接路径、真正能够得到司法确认的案件类型或范围并不多、调解文书规范性不足、专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以及司法确认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不仅如此,司法确认在A、B两地的实施情况亦大相径庭。究其原因在于:首先,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人民调解协议书不规范以及可能存在当事人滥用司法确认谋取私利的风险,导致难以简单地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是两地法院对该制度的运用存在的最大顾虑;其次,由于业绩考核标准不合理以及司法确认缺乏足够的经费保障,亦致使理性的法官与基层调解员缺乏相应的积极性。其背后的制度性原因在于: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是一种典型的中国式自上而下的改革,现行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措施不仅缺乏对地方法院与法官的激励,而且缺乏防范和降低司法确认可能对法院和法官带来风险的制度安排与机制。最后,结合中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本文分别从制度文本层面和实践层面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制度文本层面的建议有:明确司法确认受理范围、完善司法确认制度的运行程序以及完善防止恶意和滥用司法确认的配套措施。实践层面的建议有:提升公众认知度、加强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设置合理的业绩考核标准、扩大人民调解专项经费支出以及提高调解协议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