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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领域里一个为人们所熟知但却集百般争议于一身的独特罪名。作为刑法中的“反腐利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确实发挥了其遏制腐败与惩治贪官污吏的司法功能,积极性是不无疑问的;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身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诸多问题也渐渐显现,由此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议颇多,亟待对该罪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文章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研究该罪在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分析探讨该罪在理论领域和实务领域的争议问题,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自首、证明责任及立法上的缺陷,明晰自己的观点。最后针对该罪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和制度建设三个层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更好的发挥其作用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