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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的确立就是社会经济模式变动的结果,它满足了广大中小企业担保融资的需求,符合现代动产担保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担保法》最早确立了动产抵押制度,后来的《物权法》又对它进行了完善,它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理论和制度的不成熟,动产抵押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世界其他国家有关动产抵押制度立法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抵押权的理论基础以及回顾了动产抵押制度发展的曲折道路,意在表明动产抵押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它是现代工商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次,探讨了动产抵押制度的相关原理,介绍了动产抵押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效力,希望从理论层面分析动产抵押的内涵,为动产抵押的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介绍了有关动产抵押的国内相关学说,全面展现动产抵押制度之所以备受争议的原因,为以后对它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同时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动产抵押的态度和相关的法律,旨在说明动产抵押制度存在必要性,并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提供了参考经验。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有关动产抵押制度的相关法律,表明了我国法律界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以及为完善这一制度所做出的努力。另外重点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问题、动产抵押公示中的问题、动产抵押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以及动产抵押制度优先顺位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展现了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状及其不合理的地方,为进一步对它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四部分首先指明了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有哪些意义,进而对如何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有:扩大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协调动产抵押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矛盾、协调动产抵押和传统物权法体系的矛盾以及确立动产抵押制度优先顺位规则,希望能对我国将来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