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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是国家因其行为违背国际法义务或造成跨界损害后果而承担的国际责任。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责任制度也在不断演化,现代国家责任包含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一直以来,纵有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学说之争论,抑或有行为违法或损害后果要件之区分,但国家为且仅为归因于该国的国家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即行为可归因性是一国是否承担国家责任的核心问题。一般来说,国家不对私人行为承担责任。但国家是一个虚拟实体,可归因于国家的任何活动必然由私人代为完成,因而确定私人与国家的关系便成了解决国家责任可归因性的重点和难点。一直以来,在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中有效控制标准和全面控制标准被用来判断私人是否与国家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以使其行为能够归因于国家,但是随着震网病毒等网络攻击事件的出现,这两个标准在国家责任可归因性的判断上显示出了一些技术上的弊端。在国际损害责任中,支持私人国际损害行为归因于国家的理由表面看起来有理有据,但其所依据的注意义务的模糊性、国家为私人行为负责的有限性、克服国家责任扩大化弊端以及国际损害责任私法化的趋势都表明,这一理论有待考量。 对于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关键就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含有国家的意志因素。不论是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的国际不法行为责任,还是以损害后果严重性为要件的国际损害责任,只要行为含有国家意志,不一定要有主观过错,且行为履行国家职能,国家责任即成立,反之则不应成立。对于工业事故这种意外事件,国家责任不成立,但国家可基于道义承担适当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