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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资料论述,把预算定义为“一种计划”,绝少提及其具有法律性。而后期的论述中,有的学者认为预算具有的最本质特性是法律性。美国早期的宪法中并没有关于预算制度的规定,直到1800年才规定财政部应向国会对联邦财政收支做出相应报告。在1921年美国通过了《预算审计法案》,正式规定总统每年要向国会提出预算报告。之后又制定了一系列预算监督相关内容的法律。通过这些法律,美国建立了一套体系比较完整、职责比较明确、依据比较充分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一个国家的预算法,其实质是给政府各部门所制定的约束和监督其行为的规则。美国的预算制度创新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是现代各国预算制度变迁的典型。虽然我国国情与美国不尽相同,其预算监督立法经验也不能完全照搬,但国家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存在共同特点和其特色之处。在任何一国的法律中,宪法对预算监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规范和约束预算监督活动提供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宪法的基础之上,发达国家还制定了专门法来对预算监督进一步细化。例如:美国制订了一系列的有关预算监督的法律,《预算与会计法案》、《国会预算和扣押法案》、《平衡预算和经济赤字控制法》、《预算执行法案》、《综合预算调整法案》等,这些法律影响着联邦预算的规模,指导着预算程序参与者们的行为,对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旨在政府预算公开、透明、科学、完整、健全和监督方面都有做出一些改进,但离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民主政治的立法精神仍有距离。借此论文作者以美国联邦预算的法律基础——美国联邦预算法律体系为借鉴,运用历史考察法及比较分析法,界定了美国联邦预算法的范围,回顾了美国联邦预算法发展的历史经历,并总结了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基本规律和特征。希望能对中国的预算法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