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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不管在何时,继承都是人们实现权利义务之延续的重要法律制度。虽然现代社会的继承有别于古代,只是财产继承,而不包括身份继承等,但如自然人想要取得死者遗留的财产,继承仍是重要的途径。故而继承权做为规范民事主体获取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应当受到重视。且“有权利即有救济”(Ubi jus ibi remedium),凡是权利皆应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当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害时,须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使权利的原有状态得以恢复,或者使不当行为造成的伤害、危害、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在所有的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目前对于继承权的救济,两大法系的立法存在明显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遗嘱信托制度。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中对继承保护制度的称呼不一致,但统共而言即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遗嘱信托制度与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虽然是在不同法律传统和理念下的两种制度,但对继承权的保护有着殊途同归的效果。通过比较和研究外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权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和汲取他国的立法经验,才能更好的认识和改进本国立法。本文通过比较和研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中关于继承权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的规定,探讨适合我国的制度,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通过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的方法对两大法系的继承权保护模式进行分析,归纳出被比较对象的特点,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拟概述继承权的概念、特征、两大法系继承权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继承权理论发展至今,在相应的救济制度也历经了一系列的变化。故本文拟以此做为首先探讨的问题,系统的介绍相关背景知识,并做为之后研究的理论构架前提。第二部分拟对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权保护制度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权保护模式是遗嘱信托制度,本部分通过对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现状的比较与评析,分析遗嘱信托制度的功能。第三部分则拟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权保护制度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大陆法系继承权保护模式主要是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本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状况进行比较和评析,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功能。第四部分则是通过对两大法系继承权保护的法律救济模式理论研究的总结,说明我国未来立法对继承权保护制度的取舍。本部分拟从立法传承及司法资源配制等角度来说明,我国未来的立法宜将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做为我国继承权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通过评析从法理的深度来看待继承回复请求权作为我国保护继承人对遗产权利的一种实体救济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提出立法设想,以期对我国未来关于继承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改进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