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聚众型犯罪中“积极参加者”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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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型犯罪作为我国刑法典规定的一种犯罪形式,其责任主体可以分为三类: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积极参加者”作为聚众型犯罪的一类责任主体对定罪和量刑都有很大的影响。我国刑法第97条对首要分子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关于“积极参加者”,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何为“积极参加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务界对这一问题亦有不同的做法。基于此,本文将聚众型犯罪中“积极参加者”的司法认定作为研究中心,通过研究“积极参加者”在认定中的相关问题,以期能够对“积极参加者”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从而使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更为准确地认定。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聚众型犯罪中“积极参加者”认定之争议、聚众型犯罪中“积极参加者”的一般认定以及聚众型犯罪中“积极参加者”的具体认定,共计三个部分,约35000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聚众型犯罪中“积极参加者”认定之争议。由于在立法上没有对“积极参加者”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认定“积极参加者”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学术界关于认定“积极参加者”的观点以及司法实务界关于认定“积极参加者”的做法,并对学术界的观点和司法实务界的做法进行了评析。应该可以说,无论是学术界的观点还是司法实务界的做法,对于认定“积极参加者”都存在可取之处,但也都存在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聚众型犯罪中“积极参加者”的一般认定。这部分内容是本文的核心和重点。在评析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认定“积极参加者”标准的基础上,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笔者关于认定“积极参加者”的一般标准。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认定“积极参加者”的宏观标准:首先,提出了认定“积极参加者”必须坚持的三大原则;其次,在坚持认定原则的基础上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认定“积极参加者”的宏观标准;最后,提到了在认定“积极参加者”时还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第三部分,聚众型犯罪中“积极参加者”的具体认定。该部分内容也是本文的重点。在认定“积极参加者”宏观标准的指导下,立足于刑法分则关于聚众型犯罪的具体规定,从微观的角度具体论证了聚众型犯罪中“积极参加者”的具体认定。该部分主要列举了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聚众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积极参加者”的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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