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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具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时间和权能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具有深厚的法理学基础,其是平衡利益关系、解决权利冲突的必然选择,也是知识产权公益性和有限自然权利观念的体现,同时是知识产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很少涉及人身权方面,而且具有法定性和变动性的特征。相对于知识产品的使用者而言,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一种法定利益。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体系中,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的限制制度最具代表性。本文主要探讨了这三种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在著作权限制体系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应从使用作品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达到的程度以及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这四个方面进行界定;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并尊重权利人的人身权;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由于要满足国际公约苛刻的条件而难以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在专利权限制体系中,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最主要的限制方式,不同种类的强制许可要满足不同的条件要求;专利权的用尽则剥夺了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的继续控制权,有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而先用权制度在平衡相关主体利益的同时,是对专利权“先申请”原则的一种补充。在商标权的限制体系中,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是商标权限制的主要方式,其可以分为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商标先用权可以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保护公平竞争,制止抢注;而商标权的用尽则跟专利权的用尽一样,对保障商品正常流通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与科技发展有密切的联系,现代科技的发展对原有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著作权限制方面尤为突出。在科技和网络社会,我国立法应关注著作人身权的限制,尝试建立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