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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实务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我国立法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和违信责任,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规制。为此,本文从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的角度出发,就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及违信责任进行了分析研究。文章开篇介绍了“健力宝集团控制股权转让案”,从控制股权转让过程中控制股东应负的信义义务入手,提出了本文的议题:论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及违信责任。文章首先就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证成进行了阐述,在介绍了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后,重点探讨了控制股东在控制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负的谨慎调查义务和公平交易义务。接着,文章概括了控制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具体表现,并由此提炼归纳,确立了控制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标准。再其后,文章重点分析了控制股东违反信义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明确了责任构成之后,文章研究分析了违信责任分担、违信责任形式,并结合“健力宝集团控制股权转让案”,探讨了控制股东的控制权溢价分享责任。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法律关于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规定现状及存在问题。在我国当前有关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效力层次较低、缺乏相应的归责机制和救济措施等系列问题,不能对实务中的纠纷予以有效裁判。在分析了现状后,笔者就公司法20条“禁止股东权利滥用”与“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关系作出了评析。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明确提出,我国公司法应明文规定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及违信责任制度,并且应该尽快细化控制股东违信责任的具体规范,增强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