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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律。我国自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后,政府采购的范围迅速扩大,资金迅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该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政府采购的快速健康发展也有着重大意义。 20世纪70年代末,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范围内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同意开放由各国中央政府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由于这一协议的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各国又在乌拉圭回合中举行了新的政府采购淡判,于1994年在马拉喀什签署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GPA)。尽管政府采购协议目前只是一个自愿加入的诸边协定,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它被纳入WTO的一揽子协议成为多边协定的一部分是迟早的事,我国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是大势所趋。 本文中,笔者将我国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议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比较分析,进而阐述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前景与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为此应采取的策略与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