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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已经被视为第四大战略资源。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国家大数据战略,对大数据的保护和利用高度重视,而商业数据作为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价值极为重要。商业数据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层出不穷的商业数据侵权案件,目前对于商业数据纠纷大多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寻求解决方案,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现有法律保护并不健全且尚未创制新法。在此背景下,商业数据的法律保护成为一个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研究课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研究我国商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商业数据权益保护的基本问题。首先,明确数据和商业数据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联系;其次,提出商业数据包含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商业秘密和一般商业数据三种类型;第三,阐述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为我国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首先明确我国对商业数据的保护并无统一的模式;其次指出商业数据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在于属性界定模糊、侵权案件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困难等;最后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商业数据权益保护不到位、侵权形式复杂多变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竞争关系具有特殊性等。第三部分为国外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及启示。主要阐述了欧盟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和美国信息盗用侵权制度模式。前者属于较强的财产权保护模式,对数据库的独创性不作要求;后者植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财产法范畴,对一般商业数据保护具有借鉴价值。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它是文章的核心部分。针对我国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商业数据权益法律属性及保护模式。传统数据库和商业秘密分别延续知识产权保护,一般商业数据则采取权益保护方式,由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是加强对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结合“同质化竞争规则”、信息盗用制度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因素认定;三是完善商业数据侵权救济机制。采取过错责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侵权认定方式,并建立网络责任保险机制和第三方认证评估机制。本文认为,社会矛盾的暴露需要一个过程,立法需要对症下药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频繁修法会影响法律的正当性和稳定性,在我国还没有明确专门法律保护商业数据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将商业数据权益置于既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区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