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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是一种游离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犯罪形态,这种罪数不典型的特征,使得它在刑法学界引起了诸多争议,同时,这些争议又给它在实践中的适用带来了不少困难。鉴于此,本文拟对连续犯的立法沿革、概念和构成要件、性质和法律效果、与其它犯罪形态的区别及其存废等问题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考察,并对其中涉及到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展开探讨,阐述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的意义,一方面,旨在引起学者们对连续犯这一问题的研究兴趣,从而将连续犯的研究推向深入;另一方面,希望本文的讨论有助于解开连续犯在理论上的一些困惑及由这种困惑引起的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进而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主要论点如下:否认“连续故意”的概念,数个过失行为不能成立连续犯;单独犯与共犯不成立连续犯;基本犯与转化犯不成立连续犯;鉴于连续犯的认定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尴尬处境,建议废除;废除之后的连续犯应当按同种数罪进行处理,实行并罚:对数额犯实行累加并罚,其它则按通常的方式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