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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我国的庭审方式由原来的纠问式改为控辩式,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新的诉讼模式的关键环节。然而从正式运作来看,证人出庭作证只是极少数,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愿出庭作证,致使在法庭上难以相互质证的现象较为普遍。绝大部分案件仍然采用书面形式的证人证言,这种现象使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变为空谈。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一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对证人证言价值都十分重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国外大多有明确的立法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简单的规定。为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思考,从社会、心理、法律等诸多方面探究当前刑事证人出庭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症结,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改革和完善提些粗浅的看法。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和原因分析。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比例较低的的原因主要是立法、司法及证人自身观念等三方面的问<WP=3>题:1.现行法律对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的规定不够科学,同时缺乏强制作证制度和拒绝作证的处罚制度以及缺乏出庭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另外,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也不够健全;2.司法人员素质的差异和司法机关人力、物力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3.许多证人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作证意识不强,怕惹麻烦、怕打击报复等自身观念上的问题,这也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贯彻执行的重要原因。建立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及诉讼价值(一)言词直接原则(二)公平原则(三)程序参与性原则三.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容思考(一)明确证人资格,严格界定证人范围。(二)设立证人特权制度法律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及证人们的特殊利益,在特定的条件下赋予证人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盛行,总体上可概括为亲属特权、职业特权、拒绝自证其罪的特权。而我国在这方面却仍是个空白点。(三)完善对证人的保护制度有的证人拒证,是担心作证后遭到打击报复,人身和财产安全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法律应建立相应的规则,提供特别的人身和财产保护措施。法律保护一般包括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目前,国外对证人保护的立法已相当完备,我国应予以借鉴,首先在立法界、司法界树立对证人进行全面保护的观念,其次在立法上加强对证人保护的内容。(四)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因出庭作证,可能会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WP=4>予以经济补偿。建立经济补偿制度,是一个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问题。从世界范围看,较发达的国家的刑诉法典都以立法明文规定对证人的经济补偿,而我国目前尚没有赋予证人出庭作证可要求费用补偿的权利。(五)完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应由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时应实行的强制措施和罚则,形成了证人拒证的立法真空,由此形成了执法上的障碍。因此应尽快完善证人拒证方面的制裁规范。(六)进一步规范证人参与诉讼的程序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与诉讼,遵循控辩双方质证及法庭询问的程序。目前,我国特别要引入国外的证人的宣誓制度。四. 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方式建立中国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是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既要立足国情,又要充分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一)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完善有关刑事证人权利保障的内容,增加证人拒证权的规定,明确拒证的权责。(二)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通过制定单行法律来完善证人制度。(三)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切实承担证人保护工作。(四)规范证人参与诉讼的程序,建立证人宣誓制度,促使证人更好地履行其法定义务。